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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以電話或臨櫃詢問,5月份在國稅局依電腦算好的內容報稅,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收到退稅?經查,原來是符合稅額試算的案件,採書面回覆,因未在5月10日前於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故不符合7月底前退稅要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其中屬退稅確認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若所載內容無誤並同意作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或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免再填寫退稅確認申報書,則該退稅日為105年7月29日。若納稅義務人於105年5月10日以前填妥退稅確認申報書並簽名或蓋章後,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將優先於105年7月29日退稅,其餘申報期間書面確認案件退稅日為105年10月31日。
大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符合稅額試算退稅的案件,只要在5月份至國稅局申報即符合於105年7月29日退稅,殊不知書面回復的案件尚需符合5月10日前且於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方才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屬於不補不退案件,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回復,完成結算申報,否則不論下年度試算結果為繳(退)稅或不補不退,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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