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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60歲以下僅有利息收入的父、母親,何以被認定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扶養?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必須具備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條件,否則會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必須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而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3)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的父、母親如果不具備上列3項條件其中的1項,會被認定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扶養。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申報扶養的60歲以下直系尊親屬如有所得,也要一併將所得資料填載於申報書,以免被核定補徵稅款。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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