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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自103年1月1日起調增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扣除額為123萬元。
高雄國稅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查調其戶籍資料發現尚遺有生存父母,於是主動增列父母扣除額,減少應補遺產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如其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除一定金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增扣除額為618萬元。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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