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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該局辦理多起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之行政救濟案件,因對滯納金不服逾期申請復查,經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論原則,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國稅局說,凡對稅捐核課不服欲申請復查,均須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及財政部94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令釋,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加徵滯納金期限(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該法條所述30日復查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申請即屬程序不合,該局依法應予以駁回。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逾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期限繳納本稅而加徵之滯納金,係隨同繳納稅捐之通知一併到達納稅義務人,不待稅捐稽徵機關另為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於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之條件成就時即發生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常忽略滯納金之處分,致逾期繳納稅捐遭加徵滯納金,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切實依限繳納稅捐。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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