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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楠梓區高小姐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爸爸於105年8月30日過世,應如何申報所得稅?高雄國稅局答覆如下:
高雄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者,除依法由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外,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後之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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