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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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得不逐件填發核定通知書,而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5年10月28日聯合公告104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98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核定符合前述3種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高雄國稅局說明,105年度申報之104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其屬一、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二、5月11日至5月31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將於105年10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至105年12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用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用ATM轉帳退稅,如有任何退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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