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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日前有位納稅義務人甲君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其父親之遺產稅稅額過巨,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向貴局申請實物抵繳,惟對遺產稅核定內容仍有疑義,應於何時提起行政救濟?高雄國稅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因此甲君如對該局核定內容有疑義或不服者,應於原核定本稅應納稅額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復查,並非以抵繳不足通知補繳之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復查期間。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稅經該局核定應納稅額300萬元,繳納期間為105年8月26日至105年10月25日,納稅義務人於105年9月20日申請實物抵繳,該局並於105年11月20日核准實物抵繳240萬,差額60萬元則開立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2月10日前以現金繳納;則本案納稅義務人如對遺產稅核定內容不服,應於105年11月24日前向本局申請復查,即行政救濟期間係自105年10月25日之翌日起算,而不是自105年12月10日之翌日起算。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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