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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向店家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被要求除售價外必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這是合理的嗎?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消費者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遇上述情形,可檢附相關事證向所轄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檢舉。
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190元、營業稅額1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總計2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200元。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同時提醒消費大眾,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遇上述情形,可檢附相關事證向所轄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檢舉。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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