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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交易,如每月(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銷售貨物金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者,應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稅。如發現有逃漏稅,欲提出檢舉時,請提供具體事證供查核。
高雄國稅局指出,隨著網路購物消費之管道增加,網購市場蓬勃發展,檢舉他人從事網路交易,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案件亦日漸增加。邇來接獲僅提供網址或網頁列印畫面等公開資訊,檢舉他人從事網路交易涉嫌逃漏稅案件,因公開資訊不屬於檢舉違章漏稅案件之具體事證,致檢舉案件難以成案。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須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補正,如檢舉人屆期仍未提供,檢舉案件將不予受理。因此,若要檢舉他人從事網路交易未據實申報繳稅,除應敘明銷售人姓名及販售商品網址外,並應提供交易品項、金額及支付價款證明(如:匯款單、轉帳或刷卡紀錄等),俾利國稅局追查實際銷貨人,防堵個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辦理營業登記而逃漏稅捐。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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