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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故應以前一年度(即所得年度)存在之親屬關係,作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依據,若列報錯誤,除剔除補稅外,尚得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5月中旬申報其104年綜合所得稅,並列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乙君,惟查得乙君已於103年6月1日死亡,甲君即虛列已死亡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127,500元,短漏所得稅額6,375元,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的義務,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另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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