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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繼承人林先生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於死亡後因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金融機構未准開啟該保管箱,致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高雄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得依法定程序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後開啟該保管箱。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高雄國稅局指出,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台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呼籲,若遺產稅已申報後,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仍須依照上述程序申請會同點驗,若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為有價物品,其價值之計算比照上述方式,並應儘速辦理補申報。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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