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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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營利事業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以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分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欄位,誤以半數減除,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虛增,進而影響105年度期初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正確數。
高雄國稅局提醒:為免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致產生超額分配情形,申報時請再次自行審慎檢視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正確性,以維護自身權益。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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