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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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林心欣/台北】百姓「抗稅」成功案例再添一樁!過去民眾在繳交各種稅捐時,如果逾期繳納,多會遭稅捐機關加徵滯納金,且部分滯納金還會加計利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認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合憲;但若再對滯納金加徵利息,違反比例原則,則屬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對此,財政部表示會立刻執行,其他法令則將進行檢討。
這是繼2月8日大法官會議針對林姓名模因不服北區國稅局將其列報之執行業務所得改定為薪資所得,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救濟,經法官認為可能有違憲法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而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中對於薪資所得設定扣除額上限的作法違憲後,今日再度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規定做出違憲解釋。
本釋憲案是因為有一江姓民眾一家6人,10年前繼承了近1億元遺產,但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因而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想不到國稅局卻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認為政府不該重複處罰,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4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有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大法官認為,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既然已經處罰滯納金,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對於又有稅法法條違憲,財政部賦稅署今天也發佈新聞稿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因屬解釋公布之日起便立即失效,已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按照大法官意旨辦理。另外,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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