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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於申報基本稅額時,其證券交易所得係屬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其持有期間滿3年應如何計算?高雄國稅局答覆,年度證券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1年10月1日、102年7月1日及103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4年10月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000股來自101年10月1日;持有期間已逾3年
500股來自102年7月1日;持有期間尚未滿3年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持有期間須滿3年以上,其所得才能適用半數計算基本所得額。請營利事業應備有完整之股票進出明細,俾憑舉證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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