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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某營業人將非其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多達4百多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並應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及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查獲某營業人辦理105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時,將甲公司所開立應交付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5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惟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列報,經審理結果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2百多萬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4百多萬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應自行檢視申報之進項稅額有無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如有未合規定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始能符合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營業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如心存僥倖而被查獲,除遭補徵營業稅外,並將裁處罰鍰,得不償失。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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