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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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現在正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高雄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於105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交易時只約定房地總價,該如何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和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原始取得及交易時之買賣契約書,若原始取得及交易簽訂契約均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有原始取得或交易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另可扣除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下表所示:
可扣除之相 關必要費用 |
說 明 |
舉 例 |
成 本 |
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 |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
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
過戶前給付銀行的利息 |
|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
房屋修繕、水電工程、衛浴工程、油漆工程等 |
|
移轉費用 |
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 |
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高雄國稅局特別指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支付出售前使用期間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於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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