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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民葛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年5月間父親過世,其生前投資上市A公司已公告即將發放股利,該股利是不是屬於遺產的一部分?高雄國稅局答覆:須視除權除息基準日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死亡日)前或後而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繼承人繼承股票取得的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而非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應將該筆股利列報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相反地,若被繼承人是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仍享有領取股利之權利,則屬於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該筆股利應併同名下股票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為避免重複課稅,嗣後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所配發的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台股除權除息旺季快到了,國稅局提醒,若於除權除息日後發生繼承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情形,別忘記將配發的股利連同股權價值一併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受處罰。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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