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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出口商電話詢問,該公司業務以外銷貨物為主,其因國外客戶未如期支付貨款,依合約規定向國外客戶收取延遲付款之利息,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高雄國稅局答覆,該遲延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但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該出口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前揭規定為銷售額之範圍。
又該出口商係因外銷貨物,向國外客戶收取之延遲付款利息,是可檢附與國外客戶往來書信、電報等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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