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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不寄發稅額通知書案件,將於104年1月16日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公告。

高雄國稅局指出,本次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103年申報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國稅局說,上述案件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4年1月20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說明,本公告代替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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