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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旗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她於105年2月5日以1,300萬元買入房地1筆,並於106年6月30日以1,200萬元虧損出售,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高雄國稅局答覆,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是虧損,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規定外,如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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