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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高雄市民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其從事納骨塔位之買賣,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高雄國稅局答覆,依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近來查核發現有個人銷售納骨塔塔位多達100多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遭補徵鉅額營業稅及罰鍰。
高雄國稅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若自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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