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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結構以雙薪小家庭為主,現代婦女生產後選擇到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調養身體的風氣日益盛行,因此常有民眾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該項支出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依法立案的公立醫院,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的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至於給付該機構的護理費用,或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及嬰兒照顧費用,例如住房費、餐費、看護費、照顧費、嬰兒奶粉、尿布及衣物洗滌費等,均非屬醫療行為之費用,與上開稅法規定不符,故相關費用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孕婦就醫、生產的費用都可以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倘於生產後到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作產後照護,因所支付的費用與醫療行為無關,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及生育費之範圍,故不得列舉扣除。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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