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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106年6月13日死亡,經法院於106年9月8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7年3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該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07年1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08年3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4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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