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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遠離家鄉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要記得平時就要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不是到了綜所稅申報期才開始蒐集,千萬不要讓您的權力睡著了。
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申報支付房租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另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收據影本列報。高雄國稅局提醒離家遊子們,在外辛苦打拚,也要注意自己可以節稅的權益喔!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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