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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若另有自費收入者,業者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交付;另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於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
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主要收入來自於健保及自費收入,醫療院所多以現金收費,常有漏開醫療收據及短報自費收入情形,惟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查轄內○○牙醫診所申報103年度執行業務之自費收入與民眾申報列舉扣除之醫療收據金額雖屬相當,惟向業者調閱該年度自費收據,查得除漏報民眾列舉扣除之醫療收據12萬元外,另短報自費收入48萬元,合計查獲漏報自費收入60萬元,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提醒:醫療院所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收入,切勿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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