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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6年7至9月查定營業稅額為2,500元,同期間取得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稅額30,000元,如於106年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則可扣減查定稅額為30,000×10%=3,000元,但因其查定稅額僅2,500元,當期扣減後即無應納營業稅額,且餘500元仍可於106年10至12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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