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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費,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所以,營利事業所發生的損費,並非都是稅法規定可以認列的,必須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者,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能檢據列報為損費,自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如果,該損費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欠缺關連,就不得列報。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億元,而該筆損失為甲公司董事利用職務之便,將進口之商品私自轉售後予以侵占,並挪用公司款項及客戶繳交之貨款,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發生損失,且董事與員工於執行業務範圍及與公司之契約關係等,本質上不同,董事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造成公司損害,與營利事業求取收入之經濟活動上關連度低,難認為合理發生的損害,自不得認列為損失,國稅局乃予以剔除補稅。甲公司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營利事業可再自我審視申報書,如有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記得儘速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資料。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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