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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路竹區王先生電話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他同一年度贈與金額未超過220萬元,是否應申報贈與稅?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度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因要辦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的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年度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度之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因此,達到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贈與人,請依法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影響自身權益。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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