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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來常接獲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惟缺乏可供偵查具體事證,嗣經通知補正,仍未獲提供,造成稽徵機關難以認定確有逃漏稅情事。該局呼籲民眾提出檢舉時記得要敘明檢舉違章漏稅事實並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以免浪費行政資源。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若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函請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資料,逾期未提供者,檢舉部分即行簽報結案。
國稅局呼籲,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並能提升查核效率,請民眾提出檢舉時記得要敘明檢舉違章漏稅事實並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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