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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邇來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外的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因而遭受處罰。該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擴大營業項目,未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除須依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的行為罰,所增加其他業務的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商號於107年6月至12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每月銷售額18萬元,其增加的化粧品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的稅率補稅處罰,即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的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另就每月逾20萬元的6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的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營業項目為考量依據,營業人若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掌握正確課稅資料,否則被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還會遭受處罰。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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