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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又到了新的年度,拜去年房地產交易熱絡之賜,高雄國稅局近日頻接到許多有關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的詢問電話,其中對於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究應如何認定更是疑惑,該局特作相關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如個人取得之建物,因故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者,嗣後於出售時,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係遭法院拍賣,依規定仍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不適用前述買賣移轉的規定。
對於財產交易所得相關問題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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