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記者/林心欣】近日媒體報導,太極門弟子為持續18年無法解決的稅務冤案四處奔走,過年前後,兩度到監察院陳情:太極門案件是無中生有的冤案,刑事的部分在96年7月最高法院已經還予清白,也判決確定沒有逃漏稅,稅務機關卻仍開出違法稅單。他們希望監察院敦促財稅機關依法自為撤銷違法稅單,終結太極門冤案。此案件已成為國內法律專家學者、學子們最關心的人權案件之一,長期關心賦稅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周日(3/8)晚間6點,將跟各位聽眾共同探討此一台灣史上繼二二八事件後,司法人權與賦稅人權遭受嚴重迫害的冤案,請大家屆時一起來聽聽法學專家的深入解析。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提到,太極門稅務冤案是台灣稅務史上株連最廣,最不合理的事實涵攝的案件,他表示「敬師禮」會被國稅局當作「補習費」,在法理上是非常站不住腳,理由是:第一、行政機關特別是稅務機關要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為國家的財政而存在,因此人民提出他心中的真意是贈與,在稅法上沒有超過一定的數額,贈與人是免稅,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不利要一律注意。第二、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有自由心證主義,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謂經驗法則是符合我們的生活經驗,如因「經驗落差」,稅務機關人員認定是補習班的補習費,李惠宗直指缺乏證據。他同時提到,量變不會導致質變,因為喝很多的果汁,並不會喝醉,所以一個是贈與,兩個是贈與,一百個還是贈與,不會因金額大就變成補習費。
台北市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昌坪律師談到,已經18年了,王寶釧都已經等到薛平貴,太極門稅務冤案還沒辦法解決。他談到法院經過調查,已經認定敬師禮是贈與不是學費,依法應該沒有爭議,更何況當事人還獲得冤獄賠償,可是稅務機關卻完全不管,僅憑檢察官未經調查的起訴書,繼續開單課稅,他質疑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既然刑事法院已經做了事實認定,為什麼行政機關可以不受到刑事法院判決書的拘束?
劉昌坪指出,當時在行政救濟階段,曾要求行政機關具體說明到底查核有多少人,每個人的捐贈金額是多少,但是稅捐機關卻答不出來,所持的理由是因為年代久遠,資料已經滅失。劉昌坪表示,依法無法舉證的不利益,應該歸屬於行政機關,絕對不是人民,因為證據可能在銀行端,人民不可能去保存這些證據,當稅捐機關沒有辦法逐筆調查,而用概估的方式,這是稅捐機關推卸應盡舉證責任;他說更令人難過的是,稅捐稽徵機關卻因此認定太極門未盡協力義務而強加課稅。
劉昌坪呼籲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果國稅局主張要課稅,就應要求國稅局盡到高度舉證責任;他提到太極門稅務冤案來來回回,已經經過600多位法官,浪費太多司法資源,請行政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依證據自為判決,判定太極門應稅是0,罰鍰當然也是0。
聯合國NGO台灣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黄麗蓉律師認為國稅局在核課太極門案有多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第一、起訴書指太極門是補習班,將同一筆的金額,一邊認定是詐欺所得予以沒收,同一筆金額又認定是補習班的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發單課稅,明顯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必須等刑事判決確認,才能做後續處理。第二、國稅局未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報經財政部核准,僅憑86年檢調移送的資料及起訴書筆錄就違法發單,未依職權調查,也沒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就直接開出天價的稅單,並加以罰緩。前賦稅署長許春安曾經向朱鳳芝委員及太極門弟子表示,若發單前未報財政部核准則不得事後補正,稅單自始是無效。
黄麗蓉表示,經過太極門弟子的陳情,在100年12月9日由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主持跨部會議,參與的政府官員有前交通部長馬鎮方、行政院政務委員黃秋陽、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台北國稅局局長陳金鑑、太極門掌門人夫婦之代理人及太極門弟子等共30人,當時決議由台北國稅局公告兩個月,就掌門人收受弟子給付敬師禮的性質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結果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結果到101年2月19日為止,總共回覆的7,401份聲明表都表明是贈與,沒有人稱是學費,國稅局本應依照協議撤銷違法稅單,但卻再度發出違法的稅單,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知名作家林文義提到,太極門的形象一向很好,處處與人為善,但民國85年侯寬仁挾著宗教掃黑之名,帶著調查員衝進太極門道館,引起媒體的興趣,他身為媒體人非常了解,報紙喜歡製造英雄,雖然知道報導有可能扭曲事實,但只要把新聞弄出來,隔天報紙就會多賣幾份。林文義說,「以95%灑狗血,發現報導不對卻以5%道歉,這就是媒體」。更多有關「太極門稅務冤案」發生至今的相關精采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是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