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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蔡先生詢問,利用臉書(facebook)經常性販售商品,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如後::

一、按「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專營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20款、第31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辨營業登記。」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第8條及第29條所明定。

二、次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復為財政部94 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函所明釋。

三、因此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經常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且未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免辦登記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四、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商號,利用臉書(facebook)銷售商品,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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