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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日前有位林先生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其102年度租賃所得已據實申報,為何還收到補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林君我租賃標的係土地,又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租賃收入1,56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889,200元。經該局查明,其租賃標的係土地,遂否准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減除出租土地之地價稅支出47,538元,核定林君租賃所得1,512,462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君與公司訂立土地租賃契約,該筆租金收入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因林君並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有關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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