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記者林心欣專題報導】「公正廉明,勿枉勿縱」,證據是最重要憑據。當代表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違背證據法則,國稅局任意搬出「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就要強加課稅,租稅正義何在?人權有何保障?日前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中正大學會計暨法律數位碩士專班、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正大出版社主辦。邀請到司法、憲法、刑法、稅法、人權與統計等10位專家學者,從法理、實務清楚論證,宛如一場精彩的民間法庭,現場擠滿300多位法律系學生及各界關心法稅與人權的民眾。
研討會主題案件由蔡富強律師報告,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爭點只有一個,「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是否為贈與。」經過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以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果是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如果是學費,也依法處理。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全部都表明是贈與,國稅局卻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仍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開出違法稅單、強徵課稅。
國稅局依照會議決議執行的事實調查,證據出來了,自己卻不承認?讓各界譁然。在以憲法基本權保障及租稅法律主義之前提下,學者探討法律拘束力、行政一致性、實質課稅以及推計課稅是否遭濫用?並從證據觀點詳加解析,還請統計學專家解開國稅局違背統計原理、解開國稅局大玩數字遊戲之謎。希望藉此案例促使我國賦稅人權更臻成熟,邁向新里程。
太極門稅務案件對台灣賦稅人權之影響
憲法專家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引用拉丁法理「無罪推定」,指出要懲罰納稅義務人,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此案經過高度調查,7,401份申明表都表示是贈與,沒有提到學費,國稅局卻仍然課稅不符合法理、法律。李惠宗指出,太極門案件是「稅務災難典型」最基本的案型,指出這案件的最後判決未來會形成法則,讓稅法變成深入研究的契機。
「太極門案件促進稅法研究在這裡扎根。」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理解到太極門如同二二八事件的家屬爭取名譽的心情。他談起16年前,針對國家二二八補償條例,家屬非常不服氣,「補償」表示公權力可以合法徵收人命,因此很多人拒絕受領補償,這是名譽問題。黃俊杰表示,太極門堅持「應該繳的錢,都要繳;不應該繳的,一毛錢都不可以繳。」是一樣的道理。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2月25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旁聽太極門稅務案件辯論庭全部過程之後,從證據觀點解析此案,直指國稅局不提證據,光靠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就要課稅,就是「老大講的算數!」是證據恣意,非常可怕!他認為太極門稅務案件的判決結果影響到臺灣的未來是朝向「講求證據」的法治?還是朝向恣意的「經濟實質宏觀角度」的人治?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城仲模指出,從整個理路來看,很快就應該解決太極門稅務冤案。我們五權分立,但行政長官的監督,稅務單位不遵從,支離破碎的政府機關的行事效能,讓人心寒。從整個社會、學理或實務見解對本案看法有清晰說明,希望有關單位真正聽到,真正覺醒,還給太極門公道,讓這麼好的組織,能夠照理想發展的藍圖去貢獻。
法律拘束力-國稅局不該推翻決議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於行政院之跨部會協調會上協議採取公告調查方式,並以公告調查結果作為課稅處理之依據,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符合自由證明原則、職權調查精神。達成相當於一種行政契約,或者是稅務案件的協談。公告調查結果全部均表示為「贈與」,無人稱為「學費」,其證據應具有相當證明力,足以認定為贈與行為,即非屬於課稅對象之所得範圍。不管是基於行政契約或稅務案件協談,對國稅局都有拘束力。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認為已經是證據契約,雙方共同商議協調調查辦法,證據調查出來,國稅局不應該推翻。「個人很遺憾,國稅局沒有遵守一般法理,站不住腳。當初協調會給國稅局很好的下台階,可惜國稅局沒有按照原先決議,應該跟職務異動有關。」學者一致認同,國稅局必須受此次調查結果之拘束,認定贈與之事實。
認定贈與性質-國稅局卻濫用實質、推計課稅
黃俊杰教授在報告中指出,「國稅局以公告及申明表作為本案職權調查之方法,係為落實憲法解釋、法令規定及行政救濟機關之具體見解,面對無法精確掌握之受調查對象,且『本案因年代久遠查證不易』之實際困難,依財政部之具體函令,國稅局應已善盡職權調查之法定義務,其依公告及申明表之調查結果,屬合乎經驗法則之查定方式,徵納雙方在行政契約之拘束下,可據此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以杜紛爭。」黃俊杰表示,從國稅局當初提供文件的統計表格裡清楚顯示「均申明給付性質為贈與」,然而101年8月3日國稅局又開出稅單,他也覺得不可思議。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從租稅公平角度剖析,舉例如果要課一千塊錢的稅,花了超過一千塊的成本去調查,顯然不合理。太極門課稅事件拖了20年,「就時間成本而言,就是很不合理的事情;就整體人民利益而言,都是一種損害。」胡博硯解釋實質課稅、推計課稅是為了避免租稅規避才運用的,然而太極門案件是確定敬師禮是否為贈與的法律關係,經達成協議透過公告調查,應該構成和解契約。
國稅局稱「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 學者憂證據恣意 老大心態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從證據法觀點強調三個重點:證據程序、待證事項,以及如何論證證據基礎、資料。陳志龍指出,第一、租稅證據必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拘束,國稅局依照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所定程序而進行的調查,當然必須受調查結果的拘束。第二、待證事項:這種敬師禮是屬於稅捐稽徵法的贈與?或者是學費?結果7,401份的調查證據全部表示是贈與,明明白白的證據,沒有認定的模糊空間。第三、國稅局不提證據,光靠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就是「老大講的算數!」,是證據恣意,非常可怕!陳志龍強調,人治跟法治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有沒有理性、有沒有證據、有沒有論證」;判決如果不是依證據,是依據官方的主張,就流於形式,法院就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單位。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吳景欽談到,「太極門案件可以促使刑事司法的改革。」吳景欽談到,此案一切原點就是檢察官,因為國稅局其他資料都不信。「我想可以讓國稅局否定掉這個起訴書,大概唯一一種可能,就是拚侯寬仁檢察官被定罪或者被行政懲戒。」他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冤枉了,檢察官可能就要負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罪的責任。」吳景欽談到該法條如同具文,並未發生作用,不是官官相護,就是「追訴權的時效過了!」吳景欽也指導學生以此為作業題目,從單純起訴案件,被告判無罪,有沒有檢察官因此被判濫權起訴?結果是一個也沒有。
各界呼籲依法行政-只顧稅收不顧事實陪葬社會正義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教授吳志光,從行政一體、協議本身與和解契約等三個角度分析,指出100年12月9日的協議需要謹守,這才是符合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因為它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公法上的協議,屬於行政契約,並不是因為人民陳情事件而做的建議。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范文清指出,行政機關是公義代表者,主管機關目前做法違背職權調查義務與規定。本案主管機關與當事人,應該遵守協議,剔除也需要有適當、堅強的理由,否則在職權調查上有違法之虞。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指出,今天這場研討會談到,從法理、國外立法例,這個協議對行政機關、法院都有拘束力,復查委員會的會議記錄,這些文件都可以形成一種心證,形成書面契約,這種協議是有效存在,法官也不能忽視協議存在。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城仲模引用哈佛大學校訓,「真理、公平、正義」。太極門希望追求真正、社會的正義,人民應該享有法律、憲法上的權利,希望政府機關不能恣意濫權,只考慮國家稅收,不顧事實、正義。他強調,我們的法治需要加強,人權的捍衛不是天上掉下來,是人民一點一滴爭取來的。期望相關單位尊重憲法法律原則,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依法行政,期望權力機關捨棄高高在上的心態,才能聽到人民追求正義的聲音。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