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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鹽埕區某民眾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祖父近期過世,有位姑姑很久以前就已經出家為尼,目前要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那位已出家為尼的姑姑是否有繼承權?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目前法令規定,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已出家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對於已出家之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又依最高法院32年永上字第199號民事判例,已出家為尼之女子,現行法並不否認其繼承權,是以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時,已出家為尼的姑姑仍有繼承權。
高雄國稅局舉例:祖父過世時,祖母及其五位子女皆健在,雖然其中有一位女兒已出家為尼,在祖父的遺產稅申報中,除非已出家為尼的女兒拋棄繼承,否則,依目前法令規定仍應申報為繼承人,即配偶及子女共六位繼承人。20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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