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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李先生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若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產,是否會課徵贈與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供準新人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即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該局說明,一般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免課徵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份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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