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承租房屋同時做為經營補習班與自住使用,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補習班租金費用,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補習班費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11年度申報所得案件,發現該補習班申報學員人數並未顯著增加,但列報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增加不少,經其說明係補習班遷址故租金增加,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並無短報租賃所得。因新遷地址鄰近著名學區及商圈,故採實地查訪方式,發現該補習班承租新建不久的4個樓層透天房屋,1、2樓供補習班使用,惟3、4樓則為負責人自住,但該補習班卻將所承租之4個樓層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全數列報租金支出,該局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部分,按面積比例計算,核減租金支出360,0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應確實依規定列報租金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