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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7月1日起,菸酒產製廠商逾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其應納稅款累計金額達一定金額者,即符合停止出廠之執行標準,請菸酒稅廠商切實依菸酒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事宜,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解釋,菸酒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所轄稽徵機關通知於3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由所轄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其同一年度(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應納稅款(含本稅、滯納金、怠報金、滯報金、滯納利息)累計達1百萬元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廠商對前揭之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請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業務承辦人洽詢,國稅局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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