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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因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又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無法有效掌握該逃漏稅事實,將增加查核之困難性。呼籲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請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財政部舉例,檢舉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可先行上網至「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該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再進一步提出違章漏稅事實,即指出消費日期、詳細時間、地點(明確營業地址,儘量避免用○○路與○○路口表示)、品名及交易金額;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部分,如購買商品請檢附如訂購單、付款憑證(信用卡簽單、匯款、轉帳憑證之影本)、購買商品之保證書或商品相片等,如餐飲部分請詳述訂購之餐點名稱、各別金額與信用卡簽單影本,旅宿部分請詳述入宿、離宿、結帳時間、房間號碼、金額與信用卡簽單影本。
財政部呼籲,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請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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