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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大樹區OO企業社負責人徐先生來電詢問高雄國稅局:其庫存貨品遭受火災燒毀,發生財務困難,營業稅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及標準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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