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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所出售房屋之取得原因為受贈或繼承而來,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成本要如何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高雄國稅局舉例:父親於10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父親應按3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嗣後兒子於103年間以1,5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則應以父親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做為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成本。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103年度如有出售因贈與或繼承取得之房屋,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尚不得以未保存成本之證明文件為由,逕以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申報,以免造成短報所得需補稅處罰。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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