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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林太太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年度向某建設公司購買坐落本市之房屋一棟,並於103年度出售該棟房屋,其買入及賣出之合約書均有保留,惟如以該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較按實際售價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之所得額為低,林太太詢問是否能以較為有利之方式計算並申報出售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目前適逢所得稅申報期間,國稅局接獲非常多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計算並申報納稅等相關問題,且多數民眾仍誤認為可選擇「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買入成本及費用計算」,或「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中有利之方式來申報。國稅局再次強調,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民眾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查獲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還可能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是提醒民眾如有買屋賣屋之交易行為時,仍請保存相關之憑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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