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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納稅義務人李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增加大樓收入,經住戶同意,預計於近日就大樓閒置之停車位及頂樓出租,請問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提供他人作廣告看板、設置基地台使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大樓所屬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未對外營業者,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若停車場係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則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又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惟大樓管理委員會亦可申請依照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且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部分大樓管理委員會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追補所漏稅款外,還需處以罰鍰,是以特別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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