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服務專線
問題諮詢,請撥打以上服務專線。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若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2015/06/03
相關報導:
- .10/4「那些年我們一起聽過的歌」經典歌曲之夜、捐發票送愛心活動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核定補徵稅單已寄發 請依限繳納稅款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徵稅單已寄發 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繳納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扣除額查調新增特約診所20,410家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 限為104年3月20日
- .102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通知書 已於4月24日陸續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