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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旗山區民眾詢問,員工伙食費限額是否有調整?該局特作如下答覆:
依財政部104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台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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