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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該債權係死亡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惟該退休金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其稅賦原理較偏重民法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之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樣態有3種,一、如前所述,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除應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尚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三、倘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即不屬遺產,無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類此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審慎判斷究應作何種申報,以免因誤報致造成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論罰。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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