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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岡山區張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其父於104年6月1日死亡,育有3名子女,均欲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由孫子女共6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否由150萬元變更為3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本案為例,張老先生有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人數增加而增加。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以3名子女繼承之可扣除數額為限,即可扣除數額為150萬元。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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