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服務專線
問題諮詢,請撥打以上服務專線。
【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近來常發現營利事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設籍在同一地址之公司行號,有自行互換使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情事,而被處新臺幣3千元( 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6千元( 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如有對外營業行為,均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持憑向發售單位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另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也不得互換使用或借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前述違章情形,並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得以免罰,惟1年內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有前述情形達3次以上者,則無免罰之適用。2015/07/16
相關報導:
- .10/4「那些年我們一起聽過的歌」經典歌曲之夜、捐發票送愛心活動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核定補徵稅單已寄發 請依限繳納稅款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徵稅單已寄發 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繳納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扣除額查調新增特約診所20,410家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 限為104年3月20日
- .102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通知書 已於4月24日陸續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