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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日前有位郭先生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當年度(104年)取得營利事業給付遷讓非自有房屋之補償費,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遷讓補償金,應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依補償費收入50%為所得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郭先生取得營利事業核發遷讓補償金,依據財政部740506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依補償費收入50%為所得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郭先生當年度取自○○公司所發放座落本市○○區地上建物拆遷補償金3,000,000元,因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次年度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報其他所得1,500,000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當年度取得非自有房屋補償費收入,請依上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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